不枉不纵,禁毒一“克”不停——赫山区检察院追诉、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
2024-06-26 17:42:5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856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石楚薇)“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23.8克之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4月,由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开庭审理。检察官提出,被告人黄某军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称的冰毒,共123.8克,违法所得2万3千元。然而,这次指控却并没有那么容易。

严审细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线索

2023年1月,赫山区检察院受理了黄某军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军于2019年5月两次分别贩卖0.4g毒品给他人,从中获利两百元。

检察官却在审理案件时找到了疑点。黄某军的下线叶某,早在2019年就因贩卖冰毒123克,已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叶某对外贩卖的冰毒都是从他的上线“军伢几”处购来。

由此,检察官在公安机关提出的黄某军贩卖0.8g冰毒的犯罪事实基础上,敏锐察觉到他可能存在另外贩卖了123克冰毒的遗漏犯罪事实。

拒不供述?引导侦查深挖遗漏罪行

在发现这条可能遗漏的犯罪线索后,检察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会同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依法讯问黄某军时,黄某军对贩卖123克冰毒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声称并不认识叶某,也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于是,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从询问叶某入手,进一步查明购毒过程及具体细节,同步调取黄某军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原始凭证。叶某供述,他曾在“军伢几”处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9年3月,购买了23g,第二次是2019年5月,购买了100g。通过面部辨认,叶某指出“军伢几”就是黄某军本人。

在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的同时,检察官赶往沅江市人民法院、沅江市公安局,调取卷宗详细查看了叶某贩毒一案中能直接证明本案毒品联络交易的电话详单等材料,夯实证据基础。由此,检察官认定,嫌疑人黄某军先后四次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3.8g,除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两起犯罪事实外,应当追诉其卖给叶某毒品的两起犯罪。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23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积极抗诉!依法纠正错误判决

2023年11月,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军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追诉的两起犯罪未形成证据锁链,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不予采信追诉的犯罪事实,判处黄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赫山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裁判结果,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强化了言辞证据。同步请示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把关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于是,该院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检察官与法官、主任与庭长、检察长与院长”三级沟通交流,找准抓牢抗诉点,全面阐述抗诉理由。同时运用好生效裁判案例的辅助说明和参考作用,全过程开展释法说理,坚决纠正错误判决,确保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抗诉意见。

2024年5月,二审刑事判决认定,新有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黄某军四笔犯罪事实足以全案认定。其刑罚从一年六个月加重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3千元。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一日不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谨慎细致地审查关联案件,才能确保犯罪事实不枉不纵。”承办检察官说。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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